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5 来源: 编辑: |
门诊特定项目如何结付? 门诊 门诊特定项目如何结付? 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按以下办法结付: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2)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费用,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且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3)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全年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含同时患以上两种疾病)。在此限额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的比例结付。 (4)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每180天作一次结算,每次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