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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2 来源: 编辑: |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其中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一是保险理赔人员专业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二是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也不可能专门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其作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于是,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正因为如此,保险公估人在全球各个保险市场上均得到快速发展,现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以香港为例,仅106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就有4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 我国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曾出现过保险公估人,如当时上海的"益中公证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中国公证行"、"华商公估行"、天津的" 永年公估行",汉口的"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重庆的"中国公估行"等,这些保险公估人对当时的保险业曾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的保险公估业起步较晚,发展也较缓慢,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加速开民保险公估市场,完善保险公估法律法律法规,促进保险公估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是当前保险中介产业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体现在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性方面。保险公估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主要通过查勘、检验(包括必要的检测及分析)、鉴定与估损等几大步骤,再通过综合汇总,最后提出一个完整的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报告必须基于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理念作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保险公估报告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处理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保险公估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协调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在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争议或诉讼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估人对其提出的保险公估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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