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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2 来源: 编辑: |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核准标准如下:一、申请人 申请保险公估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四、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五、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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