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要素>>>
被保险人酒后违反交通规则,将其驾驶的车辆随意占道停放,对其他交通参与人造成了现实的危险障碍,被保险车辆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相应提高。故应对保险合同中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作目的扩张解释,认定引发交通事故的该车辆属于“酒后驾驶”情形,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案件回放>>>
2008年4月,顾天学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1669.05元。在合同的第六条第五款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顾天学按期如约交纳了保险费。2009年1月,顾天学驾车去喷漆,中午就餐时,他饮用了少量白酒。车辆喷漆完毕后,顾天学驾车回家。约16时许,因故将车停靠在路边。18时许,吴跃州驾驶无号牌证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尾部撞击被保险车辆,致吴跃州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孟环杏、吴凯清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环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事故经新沂市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跃州负主要责任、顾天学负次要责任。顾天学除按交强险限额赔付给死者损失外,还被判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合计329741.60元。顾天学在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完上述款项后,要求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予以理赔,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以顾天学酒后驾驶为由拒赔。顾天学向江苏新沂法院起诉,要求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给付理赔款。
法院裁决>>>
一审判赔28.5万元
新沂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顾天学因故停车后,与顾天学饮酒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且事故的发生也非顾天学在饮酒后驾驶车辆过程中所造成,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中也未认定顾天学的饮酒行为、停靠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顾天学是否饮酒与本次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以顾天学酒后使用机动车辆为由拒绝理赔显失公平。另,在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交付给顾天学的保险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栏目中没有相关内容,因而不能证明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已向顾天学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应当予以理赔。顾天学主张的理赔款30万元,因顾天学负次要责任,合同约定了应当免赔5%,故对顾天学主张理赔款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新沂法院判决: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顾天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8.5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负担。
二审改判“免赔成立”
一审判决后,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酒后驾驶车辆因故停放在路边近2个小时,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二、顾天学的饮酒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顾天学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中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顾天学在投保人声明项下签名,故可以认定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顾天学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顾天学具有约束力。
其次,发生交通事故后,新沂市交警大队对顾天学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高达50mg。新沂市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顾天学实施了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顾天学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必然降低其分析判断及处理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能力,加大了出现保险事故的风险。新沂市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天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故障,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未设置警示标志,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综合以上分析,由于顾天学酒后驾驶,致使其无法正常行驶、无法正常停靠车辆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加大了出现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故可以认定顾天学的饮酒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酒后驾驶免赔”的约定,中国财保新沂支公司对顾天学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010年8月初,徐州中院判决:撤销新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顾天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均由顾天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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