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北京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保险理赔> 浏览

车辆投保 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难脱责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0   来源:   编辑: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江川时达快运有限公司保险金3万元。

  2008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去年4月,原告司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原告货场内行驶时,将放置于货场内的民国年间匾碾压致损。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有过错行为,货主没有过错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货主的代理人闫某牌匾损失3.6万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因认为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而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以保险机动车轮距与裂痕间距不符为前提,即以不同侧双轮碾压为前提,得出不能形成牌匾上裂痕的结论。而在被告出险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载明牌匾受损系被保险机动车单轮碾压所致。故上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前提与事实不符,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描述了事故过程,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保险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所受损失应属保险责任范围内。

  因原告对牌匾价值3万元的事实表示认可,亦在被告自行委托的估价范围内,故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的数额为3万元。

 
上一条: ·修车不成 “车祸”原来是“人祸”
下一条: ·醉驾导致第三者受伤 交强险不免责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