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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管理体制存在多头征收等问题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20   来源:   编辑:
 
三问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关乎每个老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在我国养老金的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征收上,存在着多头征收,资源浪费的问题;在管理中,养老基金虽然在急速增加,但如何保值增值仍是未解的难题;作为养老金体制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的普及也仅限于一些大型企业。

法治周末记者 黄希韦

一问谁来收

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养老的相关问题也将有所涉及。有业内人士预测,在养老费到底由谁来征收这个问题上,虽历经数次修法周折,但依然会成为争议焦点。

部门间执法尺度不一

养老费征收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话题。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现行养老费的征收主体有两个———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不过,在我国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制度伊始,负责征收养老费的只有社保部门一家。

之后,随着国企改革的火热进行,企业破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部分企业的社保费征收非常困难。自1995年开始,为强化征缴力度、完成征缴任务,陆续有一些省市请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

1999年1月,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在实际上合法化了实践中的这种模式,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自行决定征缴机关,税务、社保两家均有资格。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今天。据业内统计,目前,税务、社保两家在征缴工作中各占半壁江山。有的省养老费由税务机关负责,有的省由社保机构负责,还有的省由税务机关和社保保险机构共同负责。

不过,这一局面一直备受诟病。

据了解,实践中,税务、社保部门可为征收主体,而管理、审核主体最终是社保部门。这种并存体制无疑造成部门间执法尺度不一、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也造成了人员浪费,更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监管。

“似乎中国是一个例外。至今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允许地方政府自定征缴主体,而形成‘条条’与‘块块’组成‘双重割据’的复杂制度现状。”社保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一直以来,这位社保专家都在倡言,应尽快对1999年实施的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省级选择权,这将有利于提高省级统筹水平,更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

究竟谁来当家

20多年来,改革养老费征收体制的呼声从未停止。

令人欣喜的是,2009年春节过后,社保法草案终于开始征求意见。

不过,当手捧该草案时,一度对之寄予厚望的专业人士不免有些失望。

养老保险费到底谁来收?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的回答竟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征缴体制这个关键问题上改革的模糊性,被专家批评为“在关键问题上试图绕开矛盾”,“这个问题是多年博弈的一个焦点,或许反映了部门利益协调之难”。

“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再一次回避了矛盾,又回到了1999年前暂行条例的那个‘原点’。”郑秉文说。

而高层对该问题也有所回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建议社保法草案关于征收体制的条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项改革确立了‘统一征收’体制,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双重征收局面,是一大进步。”淮安社保处主任冯申军评价说。

但究竟谁来担当这个统一征收人?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社保派”和“税务派”。

力挺社保部门的人士认为,税务部门征收对正规企业较为有效,但对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散户和站点较多的情况,则社保部门更有优势。比如,社保部门下设个人档案的托管中心,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者可在此缴养老费。在中国现阶段,扩大参保人数覆盖率为当务之急,在企业参保人数几乎达到全覆盖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发挥作用的余地更大。

倡导税务机关独大的一方则认为,可借助地税征管优势确保养老费足额、及时发放。

争议至今仍在继续,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为此僵持不下。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提出费改税以后,征缴体制的争论又被搁置下来,迂回地变成了一个税费改革问题。”对此,郑秉文颇感惊诧。

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费改税”问题让这个体制中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了,这带来的一个新的问题是,“在目前统账结合制度下即使要改成社保税,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如果社保法草案第四稿确实10月上会审议,该法年内有望出台。郑秉文建议高层借立法机会协调两个部门,拿出办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令人欣喜的是,2009年春节过后,社保法草案终于开始征求意见。

不过,当手捧该草案时,一度对之寄予厚望的专业人士不免有些失望。

养老保险费到底谁来收?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问题的回答竟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征缴体制这个关键问题上改革的模糊性,被专家批评为“在关键问题上试图绕开矛盾”,“这个问题是多年博弈的一个焦点,或许反映了部门利益协调之难”。

“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再一次回避了矛盾,又回到了1999年前暂行条例的那个‘原点’。”郑秉文说。

而高层对该问题也有所回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建议社保法草案关于征收体制的条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项改革确立了‘统一征收’体制,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双重征收局面,是一大进步。”淮安社保处主任冯申军评价说。

但究竟谁来担当这个统一征收人?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社保派”和“税务派”。

力挺社保部门的人士认为,税务部门征收对正规企业较为有效,但对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散户和站点较多的情况,则社保部门更有优势。比如,社保部门下设个人档案的托管中心,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者可在此缴养老费。在中国现阶段,扩大参保人数覆盖率为当务之急,在企业参保人数几乎达到全覆盖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发挥作用的余地更大。

倡导税务机关独大的一方则认为,可借助地税征管优势确保养老费足额、及时发放。

争议至今仍在继续,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为此僵持不下。

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提出费改税以后,征缴体制的争论又被搁置下来,迂回地变成了一个税费改革问题。”对此,郑秉文颇感惊诧。

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费改税”问题让这个体制中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了,这带来的一个新的问题是,“在目前统账结合制度下即使要改成社保税,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如果社保法草案第四稿确实10月上会审议,该法年内有望出台。郑秉文建议高层借立法机会协调两个部门,拿出办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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