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强险出现,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已不再作为被告被受害人直接诉讼。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被执行人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商业保险理赔款如何执行?笔者认为,可以将被执行人从保险公司可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款作为他的可得收入予以执行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和提取。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法院在对上述保险理赔款的执行中,可以向保险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其依据生效判决进行理赔,并将理赔款解付法院,交由法院处分。《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人也可以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保险人拒不协助执行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因此,法院可以裁定从保险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强行扣划提取。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还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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