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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12   来源:   编辑: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不仅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社会的稳定。对此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发表如下见解:

  1.社会保障机构先要做好日常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工作。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不允许采取差额拨付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时缴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催缴,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无能力缴纳的困难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停发或缓发。

  2.养老金的发放,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准。以陕西省为例,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这样就形成了:①职务高低的差别影响退休金的发放。职务越高,缴费越多,享受也越多;职务越低,缴费就少,享受也少。②退休时间的不同影响退休金的发放。退休早的职工缴得少,享受就少;退休晚的职工缴得多,享受也多。由于退休时间的原因,造成收入的不平衡。这些现象,现行保障制度无法解决。鉴于以上情况,养老金发放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参照物”,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悬殊,充分地体现保障制度带给人们的优越性。

  3.广开财源,减轻财政负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的发放也应逐年有所提高。否则,退休人员的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造成退休人员事实上的生活水准下降,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当然,增加养老金,必然加重各级财政的负担。政府可考虑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如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开征广告税、遗产税等,将其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多方筹集资金,使贫困群体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力争早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

  当前,应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一套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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