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人失业保险金5%的标准确定,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负担医药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批准,可以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累计补助的限额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失业女职工,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