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1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参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豫劳业[19]26号)
发布日期: 19年7月30日
执行日期: 19年7月1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