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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0-8 来源: 编辑: |
这是规范人寿保险代理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因为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只能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能力确定。此外,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长,保费还具有储蓄性和给付性等特点,因此,不宜由同一个保险代理人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代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人寿保险领域的竞争也更加剧烈。如果不采取措施,依法对人寿保险代理业务进行规范,道德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为此,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人寿保险代理行为,防止道德危险,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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