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津劳社局函〔2009〕7号发布日期:2009-1-4执行日期:2009-1-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29.6元调整为32.8元。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