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津劳社局发〔2009〕1号发布日期:2009-1-4执行日期:2009-1-1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对中医中药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于条件基本相同的医疗机构,优先考虑将有特色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对中医诊疗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将各定点中医专科或中医科(室)研发的中医中药诊治项目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技术成熟、效果确切的中医治疗手段和康复项目,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三、在中药管理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取消或减少中医治疗的药品费用限制,适当降低或取消中成药的增付比例。经市药监、价格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制的中药院内制剂,原则上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