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船舶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根据保险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凡投保船舶险全损险的,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1-4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凡投保船舶险一切险的,因发生上述所列全损险1-6条的原因及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1、碰撞、触碰责任: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但保险公司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3/4,且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对于本船泊上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对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保险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一切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有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但共同海损、施救或救助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