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l)按本人缴费工资ll%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 (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