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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丢失可解除交强险合同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26   来源:   编辑:
 
 交强险实施整整一个月后,北京保监局昨日对外公布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从投保时、投保后和出险后等三个方面,提示了交强险投保人在办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投保时 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录www.circ.gov.cn查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消费者不要重复投保。购买交强险时,消费者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和要求。

  消费者还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投保后 三种情况下可解除交强险合同

  针对不少消费者关于如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疑问,北京保监局表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北京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应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消费者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出险后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

  对于出险后如何应对,北京保监局指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会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自第二年起,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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