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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20 来源: 编辑: |
哈市的陈先生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先生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先生2个月房租1300元,陈先生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先生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陈先生以修车费抵消房租,对剩余的200元不再要求房东赔偿,相当于陈先生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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