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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19 来源: 编辑: |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对除外责任明确说明,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3、浪损、座浅;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6、因保险事故引起该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凡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原因而引起的船舶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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