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还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参保人员选择的数量还可扩大;1年后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提出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