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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15 来源: 编辑: |
基本医疗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医学诊疗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和药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又确定了过高的保障水平,势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超支“出险”,使医疗保险制度无法运行,结果是广大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
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种可选择的目标:(l)保障全部医疗需求;(2)保障大部分医疗需求;(3)保障既定的医疗需求;(4)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把“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作为确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目标,首先是依据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人口多,经济发展落后,没有满足更高需求的经济能力;其次是借鉴了福利国家的教训—福利的刚性原则和泛福利政策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也总结了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过高的保障水平承诺实际上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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