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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14 来源: 编辑: |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求,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建立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原则上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层次是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者个人基于自身经济能力和为了满足更高的生活需求,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保险方式。
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不降低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适当控制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增长,从而维系一个能健康运行、长远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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