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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9-14 来源: 编辑: |
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为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需要,具有储蓄与保险双重性质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属自愿保险性质。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投保。
(l)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和领取期。
①缴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
②领取期从约定领取年龄时起至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2)保险责任:
①在领取期内被保险人可按规定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②若被保险人尚未领满十年的养老金即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领满十年后,保险责任终止。
③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④趸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费:
①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年交付,也可以一次趸交数年的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时间不能晚于约定交费期限第一个月的15日。
②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可以申请提高交费标准,相应增加领取金额。
③保险费必须按期交付,逾期不交,保险责任暂时终止。被保险人按规定加交逾期利息和保险费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可恢复保险责任。但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养老金给付:
①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周岁四挡。投保人可选定其中一档,一旦选定,不得变更。
②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③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5)其他规定:
①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实足年龄和退休年龄。在保险生效后,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一般不能退保,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③被保险人迁移,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④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A.弄虚作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对其已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并补收利息。
B.为骗取保险金,不借触犯刑律,其所交纳的保险费或领取的养老金如何处理,由司法部门判定。
⑤银行利率如有调整,条款附表均需相应调整,以利率调整之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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