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北京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
[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
主页
>
机动车保险
>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8-12 来源: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法研
[
2004
]
81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函》(保监厅函[2004]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本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二ОО四年六月四日
上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下一条:
·
最高院、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
联系我们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在线客服1
在线客服2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