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成果,吸收了现行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目的、运作模式、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共6章7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定了三方的基本职责和法律关系,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明确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各自职责,推动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严格落实责任主体。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关规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办法》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有关法规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